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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PTFE膜结构

  4月19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全省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全面整改;

  2022年9月底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

  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对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要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从严限制其招投标。

  对存在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安全风险隐患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发生意外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对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经发现,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涉事企业,要直接约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限制企业在省内参与招投标活动,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涉及央企、国企的,除依法处罚外,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向国资委等有关主管单位通报,并将提请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可以明确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于公众假期和夜间施工以及有关部门发出自然灾害或气候预警的时段,确需施工的,企业负责人或驻粤负责人要带班值守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时段全天候在岗指挥。

  重点检查企业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承建项目含超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隐患整改、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参建企业。

  为有效防范化解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2〕3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和减灾防灾救灾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要求,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始终,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强化隐患问题排查整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着力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确保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将学习向市、县、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延伸,推动各级干部、广大职工和从业人员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大力推进安全发展。

  2.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参照《广东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制定本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要按照“三定规定”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利用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发挥牵头作用,督促参建各方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4.压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保证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与分包单位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强化管理措施,将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与本单位人员同培训、同教育、同监督。

  5.督促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旁站、巡视和验收监督等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指导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监理及建设单位。检测、监测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服务,确保检测、监测报告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真实、可靠。

  6.健全管控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工作指引,督促指导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求,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稳控。

  7.排查安全隐患。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危大工程风险主动报告制度、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制度等。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交叉施工、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化解安全风险。

  8.落实隐患整改。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严格落实闭环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逐项跟踪落实整改到位,做到发现一个、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除依法依规整顿外,一律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实施提级管控。对于公众假期和夜间施工以及有关部门发出自然灾害或气候预警的时段,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从严落实提级管控要求,鼓励和引导项目危大工程非必要不施工。确需施工的,企业负责人或驻粤负责人要带班值守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时段全天候在岗指挥。

  10.推进信息化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进省级“危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推动各地动态掌握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底数,实现危大工程监测预警;发挥“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作用,推动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实时监控以及租赁、安装拆卸、维保、检测全链条线上管理。各级有关主管部门需全力配合、督促参建企业应用省级相关平台,着力提升属地危大工程安全监管效能。

  1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编制出台属地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质量安全标准化以及手机APP应用等工作与贯彻落实手册制度有机结合,督促引导企业编制细化项目层面的手册、指引等,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内容普及到每个项目,提升建设、施工、监理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1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参建各方要根据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信息化应用,将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1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参建各方要以文件形式明确企业各层级负责人、安全生产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珠三角地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1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参建各方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全面推行施工企业“三个一”安全教育,即每天开工前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每周组织作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小结,每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汇报一次安全责任履职情况,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15.强化现场安全防护。参建各方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施工安全需要,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16.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参建各方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主动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积极扩大智能建造技术产品使用范围,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推动项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视频线上安全监控巡查机制,推进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

  17.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参建各方要根据工程施工风险特点和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等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强化重要时间节点提级管控制度落实,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18.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重点检查企业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承建项目含超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隐患整改、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参建企业。重点执法事项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企业和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危大工程管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用电动火管理以及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等。对重点检查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执法检查。

  19.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坚决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将工程项目肢解后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严厉打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更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存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对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要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从严限制其招投标。

  21.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经济处罚率不低于15%的规定,对存在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经发现,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涉事企业,要直接约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限制企业在省内参与招投标活动,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2.重赏重奖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推动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举报奖励机制,支持和鼓励内部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奖举报有功人员。

  23.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特别是对前期仅完成承灾体调查、未落实审批手续清查的房屋建筑,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分时分类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清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24.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广东省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22〕157号),梳理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央企、国企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生产安全。

  25.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安委办、发改、代建等部门,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涉及央企、国企的,除依法处罚外,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向国资委等有关主管单位通报,并将提请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能明确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26.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央企、国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20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制定、细化工作方案,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有关方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请各地级以上市负有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能的主管部门尽快联系我厅,申请该信息平台的部门账号。各地级以上市的主管部门负责为辖区内各县区相应主管部门分配该信息平台的部门账号。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20日—2022年12月)。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全面整改;2022年9月底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持续开展治理行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向常态化、制度化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两个至上”,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亲自上手抓,周密部署,压实责任,明确路线图、时间表,采取精准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攻坚,推动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向纵深发展。

  (二)统筹融合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紧扣治理行动要求,统筹协调项目审批、土地、规划等部门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无图纸无方案施工等行为,并督促相关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严格查处。

  (三)强化监督指导,严肃责任追究。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加强对县(市、区)主管部门的督查督导,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地抓好治理行动各项措施落实。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治理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开展行动不力、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强化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全面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每半年要在主流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点人、点事、点具体,形成有力震慑。

  (五)及时总结提升,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请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情况汇总和报送工作,阶段性总结于2022年8月15日,年度和总结报告于2022年10月15日和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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